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