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