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其他样品,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