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