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