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实行河道保护名录制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河道制定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