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