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