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