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任职和录用条件。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录聘用当地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缺额。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