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