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