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