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