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