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