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厦分支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稳妥有序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鼓励两岸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