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驻厦分支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稳妥有序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鼓励两岸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