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按照重新购置设施设备的价格予以赔偿;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