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疫木;擅自采伐、挖掘、捡拾疫木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