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其收集的监测数据资料、标本和工具等,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