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林检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实施除害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林检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县级林检机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立即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