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林检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实施除害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林检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县级林检机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立即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