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森林、林木管护单位、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配备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