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十九条有效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结合本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确定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林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