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