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的指导培训,提高社会监督员的业务能力。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