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