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