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