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