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