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二)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四)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