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十七条有效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