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药物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贮存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