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四条有效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