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优惠。其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收、平调和侵占。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居民委员会生产、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对其做出安置或作价征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