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宜;

(三)根据自愿的原则,讨论决定向居民和受益单位筹集经费等事宜,监督居民委员会经济收支情况;

(四)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五)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