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人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