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旅游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旅游景区环境安全;(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三)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接受付费服务;(五)擅自带入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