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重建、改建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