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