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企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国家扶持奖励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