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未按照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