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公益广告,加强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