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工作评估审计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