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当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新建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应当采用透水铺装,小区绿地和景观水体应当规划建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地等集雨型绿地,并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