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