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景观照明及新建、改建公共机构的照明应当采购使用高效节能或者新能源灯具。

鼓励城市道路交通标志采购使用太阳能、夜光材料等节能技术。

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