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交通,鼓励公众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出行,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改善换乘条件,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充电、加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