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指为实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而从事的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