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对县(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