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对县(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