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和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评审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开发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